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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第 24-2 條
系統經營者提供之數位頻道,應傳送電視節目分級資訊。
數位機上盒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起裝機者,應具備選擇電視節目分級及
時間管控之親子鎖功能,並具備線上更新韌體功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
一、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已依法規,傳送節目分級資訊、時間管理等資訊,有線電視
    機上盒應具備親子鎖功能,方便家長選擇、輔導未成年兒少收視聽電視節目,爰
    將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移為第二項,並修訂數位機上盒功能,俾利家長運用。
二、為利於機上盒更新親子鎖及加值服務等功能,爰規定須具線上更新機上盒韌體功
    能。
三、按不溯及既往及從新從輕之行政原則,機上盒親子鎖將依裝機日期,要求系統經
    營者以循序漸進方式推行親子鎖等功能,俾利系統經營者逐步汰舊換新機上盒。
民國 101 年 06 月 2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規定,節目分級包括普遍級、保護級、輔導級及限制級
    ;為保障兒少免於收視不當電視節目內容,爰增訂系統經營者提供數位服務,應
    傳送電視節目分級資訊,其所提供訂戶使用之數位機上盒應具備選擇電視節目分
    級之親子鎖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