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第 26 條
系統經營者應自備下列各款測試功能之設備:
一、電波洩漏測試設備。
二、射頻位準表。
三、頻譜分析儀。
四、接地電阻測試表。
五、具備量測誤碼率及數位信號強度功能之數位信號分析儀,未播送數位
    廣播電視信號者免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