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線網路纜線位置,應明顯標示於地圖上或存於電子儲存器中,以備相 關主管機關必要之查詢。 分配線網路得租用光纖芯數、光波長。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查現行業經黨團協商通過,尚待立法院院會二讀之有線廣播電視法草案第八條第 三項規定,系統經營者得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組 成其系統。 三、為考量分配線網路能有效利用及配合政府光纖到府政策,系統經營者得租用光纖 芯數或光波長,以建置分配線網路,使光纖能有效利用及避免重複投資,借此鼓 勵系統經營者能優先建置光纖傳輸信號,並減少電波洩漏,爰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