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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第 28 條
分配線網路纜線位置,應明顯標示於地圖上或存於電子儲存器中,以備相
關主管機關必要之查詢。
分配線網路得租用光纖芯數、光波長。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查現行業經黨團協商通過,尚待立法院院會二讀之有線廣播電視法草案第八條第
    三項規定,系統經營者得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組
    成其系統。
三、為考量分配線網路能有效利用及配合政府光纖到府政策,系統經營者得租用光纖
    芯數或光波長,以建置分配線網路,使光纖能有效利用及避免重複投資,借此鼓
    勵系統經營者能優先建置光纖傳輸信號,並減少電波洩漏,爰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