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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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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
系統之頭端設備應有接地保護措施裝置,以保護人員及設備之安全,接地
裝置之接地電阻應小於十五歐姆。
架空纜線在下列電桿之吊線應接地 (接地電阻應小於五十歐姆) :
一、裝置地下引上之電桿。
二、裝置有線電視放大器及電源供應器之電桿。
三、裝置電力變壓器之共架桿。
四、每段架空線路的第一及最後一支電桿。
五、架空線路連續十支電桿以上均無上述各款情形者,每十支電桿之一。
訂戶分接器或訂戶引進線應有接地裝置,位置應儘量靠近建築物。其接地
電阻應小於一百歐姆;採訂戶分接器接地者,在確保網路建設涵蓋區域內
之訂戶安全下,得以不超過三個訂戶分接器共用一處接地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