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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第 31 條
系統經營者為現場轉播之需要,得依據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
理辦法申請設置現場轉播微波電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6 月 14 日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微波電臺管理辦法已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1
B000002 號令修正法規名稱為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爰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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