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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第 31-1 條
為應變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系統經營者應具備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第六條規定之傳送訊息機制;其備援機制設
施,亦同。
數位機上盒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起裝機者,需能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
及接收訊息。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七條規定「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主管機關為維護公
    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通知系統經營者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
    或訊息。」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第六條規定
    「為防範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發生時造成損害,或為減輕受害程度,主管機關得
    視情況通知該管轄區域內之系統經營者為左列措施:
    一、停止播送全部、部分或特定頻道之節目。
    二、指定於全部、部分或特定頻道播送特定節目或訊息。
    前項通知未明示頻道者,視為系統經營者應停止播送全部頻道之節目,或於全部
    頻道播送特定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