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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第 33 條
系統經營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機關
辦理工程查驗:
一、籌設許可證影印本。
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查驗申請表及自行查驗之查驗表。
三、頭端設備配置圖及用途說明。
四、分配線網路分佈圖(含街道名稱、重要參數、應量測點之接地電阻值
    )電子檔或紙本,電子檔字體須清晰能辨識,紙本比例尺不小於千分
    之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工程查驗文件需檢附之資料。
民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配合第四十一條之一修正,刪除本條相關附表之規定。
民國 96 年 06 月 14 日
配合機關改制現況,修正主管機關用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