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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第 36 條
系統經營者將原類比電視頻道變更為數位電視頻道,或增加使用頻寬提供
數位電視頻道者,應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營運計畫變更之申
請:
一、新增或變更之數位播送設備型錄及說明。
二、分配線網路區域圖或電子圖檔。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配合第四十一條之一修正,刪除本條相關附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