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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第 40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電波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並提昇有線廣播電視工
程技術水準,得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評鑑。
工程評鑑項目為工程設施、傳輸品質、監理業務及綜合評分等四項;領有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營運許可證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均得列為受評單
位。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6 月 14 日
配合機關改制現況,修正第一項有關主管機關用詞,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