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第 5 條
申請人須依本法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設置網路。
網路之鋪設及附掛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市區道路條例、公路法、自
治法規及相關法令管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增訂第二項網路鋪設及附掛之相關管理機關及法規依據,以明權責並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