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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第 6 條
申請人必須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申請,於核准之系統設置時程內將系統架設
完成。系統之設置得分期實施,全部設置時程不得逾三年;其無法於設置
時程內完成者,得於設置時程屆滿前二個月內附具正當理由,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系統設置分配線網路應到達經營區域每一村里有一個以上光纖投落點及訂
戶分接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6 月 25 日
為避免無訂戶之處浪費鋪設纜線,徒增建置成本亦影響市容,爰增訂第二項,明定系
統設置之網路至少應到達經營區域之村里,且村里有一個以上光纖投落點及訂戶分接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