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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第 11 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網路互連時,得依雙方之協議決
定網路互連相關設備之設置、維修、場所及相關費用。
前項費用之計算,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應符合成本導向及公平合理
原則,且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網路互連服務,應依要求網路互連一方之請求,於其
場所提供網路互連相關電信設備之設置空間。
第一類電信事業提出證明無法依前項提供設置空間時,應另提供其他場所
供互連業者設置網路互連相關設備。但網路互連相關設備,由要求互連之
一方提供。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符合「WTO電信參考文件附則」在確保網路之互連有關:「互連提供應及時
    ,且各項條款、條件 (含技術標準及規範) 及成本導向之費率等,皆須透明化、
    合理化。」之規定,並參考美國已與澳洲、新加坡、中南美洲五國 (尼加拉瓜、
    宏都拉斯、薩爾瓦多、哥斯大黎加、多明尼加) 簽訂之自由貿易協定,均規定市
    場主導者網路互連有關之設備共置應按成本導向計費。另考量我國於民國九十四
    年與尼加拉瓜洽簽自由貿易協定時,尼國認為我國既已承諾遵行WTO電信參考
    文件附則之規定,網路互連所衍生之設備共置亦應按成本導向計價,堅持於台尼
    自由貿易協定中加入市場主導者設備共置之費用應按成本導向計算之規定。爰增
    訂修正條文第二項,明定因網路互連所衍生之設備共置,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
    導者費用計算原則。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項及第四項,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