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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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符合「WTO電信參考文件附則」在確保網路之互連有關:「互連提供應及時
,且各項條款、條件 (含技術標準及規範) 及成本導向之費率等,皆須透明化、
合理化。」之規定,並參考美國已與澳洲、新加坡、中南美洲五國 (尼加拉瓜、
宏都拉斯、薩爾瓦多、哥斯大黎加、多明尼加) 簽訂之自由貿易協定,均規定市
場主導者網路互連有關之設備共置應按成本導向計費。另考量我國於民國九十四
年與尼加拉瓜洽簽自由貿易協定時,尼國認為我國既已承諾遵行WTO電信參考
文件附則之規定,網路互連所衍生之設備共置亦應按成本導向計價,堅持於台尼
自由貿易協定中加入市場主導者設備共置之費用應按成本導向計算之規定。爰增
訂修正條文第二項,明定因網路互連所衍生之設備共置,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
導者費用計算原則。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項及第四項,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