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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第 15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互連時,應依前條
規定所計算之費率,作為支付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接續費之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