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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第 16 條
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應向本會公開其接續費之計算方式。要求互連之
一方對接續費計算結果有疑義時,得向本會申請查核,本會應將查核結果
函覆申請人。
本會得命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提供相關資料,供其查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1 月 03 日
第一項、第二項係配合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修正,將「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
者」改為「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為避免混淆,爰修正名稱以資明確。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理由同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