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應向本會公開其接續費之計算方式。要求互連之 一方對接續費計算結果有疑義時,得向本會申請查核,本會應將查核結果 函覆申請人。 本會得命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提供相關資料,供其查核。
第一項、第二項係配合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修正,將「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 者」改為「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為避免混淆,爰修正名稱以資明確。
修正理由同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