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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第 18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在技術可行下,應同意將市內用戶迴路之接取點設置於市
內交換局之配線架、用戶建築物之配線箱或配線架、或路邊交接箱。
第一類電信事業對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出租細分化網路元件之費率,除法
令另有規定者外,由雙方協商定之。但屬網路瓶頸所在設施者,其費率應
按成本計價。
第一類電信事業對其他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出租銅絞線市內用戶迴路之費
率應按歷史成本法計價,並應每年報請本會核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理由同第四條。
民國 96 年 04 月 16 日
一、參照電信法第三十一條及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均稱網路瓶頸所在設
    施,與現行條文第二項所稱之網路瓶頸設施概念相同,為求一致,爰酌做文字修
    正。
二、考量銅絞線市內用戶迴路已長期折舊,利用折舊後之殘餘成本,刺激業者創造服
    務型價值之競爭,另參酌香港於一九九五年要求既有固網業者出租銅絞線市內用
    戶迴路應採歷史成本法計價,並應每年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落實,爰增訂第三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