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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第 22 條
行動通信網路間相互通信時,其通信費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訂價並由其向發
信端用戶收取,通信費歸屬發信端電信事業,呆帳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負責
,發信端電信事業不得因呆帳之發生而免除其支付受信端電信事業相關費
用之責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一、查國際上現行慣例,行動通信網路間相互通信時,通信費歸屬發信端電信事業。
二、另查現行行動業者送本局備查之互連協議書內容,並無「行動通信網路間相互通
    信時,訂價權及營收非屬發信端行動業者」之情事,爰明定行動通信網路間相互
    通信之通信費歸屬發信端電信事業,俾利業者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