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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第 24-1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網路與行動通信、
市內通信或衛星行動通信網路間相互通信時,其通信費之處理應依下列原
則辦理:
一、通信費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訂價並向發信端用戶收取,通信費營收歸屬
    於發信端電信事業。
二、呆帳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負責,發信端電信事業不得因呆帳之發生而免
    除其支付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相關費用之責任。
市內網路業務市場主導者提供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網路與行
動通信網路間相互通信時,其通信費之處理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不適用
前項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08 月 05 日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市內網路與行動通信網路間之通信,其通信費營收及訂價權
    歸屬行動通信網路事業。此機制係考量市內網路業務市場仍為中華電信市場主導
    者,獨占該市場主要網路之競爭態樣,而為之衡平市場競爭措施,又本會九十七
    年一月十六日通傳企字第○九六四○八○二八二○號公告「市話撥打行動通信網
    路訂價機制調整暨網路互連相關事項處理之行政計畫」並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
    起,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用戶撥打行動通信網路之通信費歸屬回歸為「由發信端
    事業訂價,營收歸發信端事業所有」。按市內網路業務市場主導者中華電信公司
    擁有市內電話百分之九十七以上之市場占有率,為避免其利用此優勢提供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而取得相關訂價權,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爰增訂第二項。
民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使用電信總局核發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與行動
    通信、市內通信或衛星行動通信網路相互通信時之通信費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