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7 年 08 月 05 日
-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市內網路與行動通信網路間之通信,其通信費營收及訂價權
歸屬行動通信網路事業。此機制係考量市內網路業務市場仍為中華電信市場主導
者,獨占該市場主要網路之競爭態樣,而為之衡平市場競爭措施,又本會九十七
年一月十六日通傳企字第○九六四○八○二八二○號公告「市話撥打行動通信網
路訂價機制調整暨網路互連相關事項處理之行政計畫」並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
起,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用戶撥打行動通信網路之通信費歸屬回歸為「由發信端
事業訂價,營收歸發信端事業所有」。按市內網路業務市場主導者中華電信公司
擁有市內電話百分之九十七以上之市場占有率,為避免其利用此優勢提供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而取得相關訂價權,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爰增訂第二項。
- 民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使用電信總局核發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與行動
通信、市內通信或衛星行動通信網路相互通信時之通信費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