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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第 28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於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提出網路互連要求或提出修改或
重新簽訂網路互連協議之日起三個月內達成協議;其不能於三個月內達成
協議時,任一方得檢具申請書向本會申請裁決,並應將申請書副本送達他
方當事人。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不履行網路互連協議時,於前條所定互連協議應約定事
項範圍內,任一方得檢具申請書向本會申請裁決,並應將申請書副本送達
他方當事人。
前二項申請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之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應受裁決事項之聲明及理由。
四、開始協商日期及協商過程。
五、協商已達成及未達成之事項。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有一方提出網路互連要求,而未於三個月內達成協議時
,本會認其情形有損害公共利益之虞者,得依職權調查並為裁決。
本會依前項規定依職權裁決前,得先限期命網路互連相關之第一類電信事
業協商,各該電信事業不得拒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理由同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