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裁決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本會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當事人非屬第一類電信事業者。 二、非屬網路互連事項者。 三、提出網路互連要求或提出修改或重新簽訂網路互連協議,未經協議程 序者。 四、提出網路互連要求或提出修改或重新簽訂網路互連協議,未達三個月 者。 五、對已經裁決事項重行申請裁決者。 六、裁決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者。
修正理由同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