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為辦理裁決事項,得限期命各方當事人提出書面說明;當事人拒絕提 出或逾期未提出者,本會得逕依申請裁決當事人所提資料及職權調查所得 資料裁決之。 本會為辦理裁決事項,得向各方當事人索取相關資料或通知其到場陳述意 見,並就事件有關事實為必要之調查。
修正理由同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