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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第 30 條
本會為辦理裁決事項,得限期命各方當事人提出書面說明;當事人拒絕提
出或逾期未提出者,本會得逕依申請裁決當事人所提資料及職權調查所得
資料裁決之。
本會為辦理裁決事項,得向各方當事人索取相關資料或通知其到場陳述意
見,並就事件有關事實為必要之調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理由同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