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為辦理網路互連爭議之裁決,得設裁決工作小組。
修正理由同第四條。
考量現行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辦理網路互連相關爭議依本條設置裁決 委員會,恐有於委員會內另設委員會之競合與混淆,爰將其名稱修正為裁決工作小組 。另考量裁決工作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性質上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 一款之行政規則,本會得本於職權訂定,無需另訂授權依據,爰一併酌作修正併刪除 後段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