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第一類電信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二類電信事 業網路直接互連之要求。 前項網路互連,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會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不具技術可行性。 二、有影響通信設備安全之虞。
修正理由同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