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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第 33 條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第一類電信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二類電信事
業網路直接互連之要求。
前項網路互連,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會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不具技術可行性。
二、有影響通信設備安全之虞。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理由同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