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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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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條
固定通信網路與提供長途或國際通信服務之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通信,其
通信費之處理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市內網路業務用戶使用撥號選接服務之長途通信,通信費由經營長途
    通信之第二類電信事業訂價並向以撥號選接選用其網路之用戶收取。
    通信費營收歸屬經營長途通信之第二類電信事業。
二、市內網路業務用戶使用撥號選接服務之國際發信及國際受信,通信費
    由經營國際通信之第二類電信事業訂價並向以撥號選接選用其網路之
    用戶收取。通信費營收歸屬經營國際通信之第二類電信事業。
三、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支付與其直接互連之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費用,由雙
    方協商訂定之。
四、呆帳由第二類電信事業負責,第二類電信事業不得因呆帳之發生而免
    除其支付直接互連之第一類電信事業相關費用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