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第二類電信事業與 E.164 用戶號 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行動通信、市內通信或衛星行動通信 網路間相互通信時,其通信費之處理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通信費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訂價並向發信端用戶收取,通信費營收歸屬 於發信端電信事業。 二、呆帳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負責,發信端電信事業不得因呆帳之發生而免 除其支付其他電信事業相關費用之責任。 三、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支付與其直接互連之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費用,由雙 方協商訂之。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現行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 ,明定使用電信總局核發 E.164 用戶號碼提供網路電話服務之第二類電信事業 與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行動通信、市內通信或衛 星行動通信網路間相互通信時之通信費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