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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第 36-1 條
提供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第二類電信事業與 E.164  用戶號
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行動通信、市內通信或衛星行動通信
網路間相互通信時,其通信費之處理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通信費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訂價並向發信端用戶收取,通信費營收歸屬
    於發信端電信事業。
二、呆帳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負責,發信端電信事業不得因呆帳之發生而免
    除其支付其他電信事業相關費用之責任。
三、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支付與其直接互連之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費用,由雙
    方協商訂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現行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
    ,明定使用電信總局核發 E.164  用戶號碼提供網路電話服務之第二類電信事業
    與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行動通信、市內通信或衛
    星行動通信網路間相互通信時之通信費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