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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第 4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相互間,有一方要求與他方之網路互連時,他方不得拒絕
。
前項網路互連,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不具技術可行性。
二、有影響通信設備安全之虞。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自本會成立之日起,通訊傳播相關法規,
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涉及本會職掌,其職
權原屬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者,本會均變更為本會。其他法規涉
及本會職掌者,亦同。」本會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成立,爰配合修正主管機關名
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