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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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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其本身、關係企業或其他電信事業之網路互連服務,
其價格、品質及其他互連條件,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且不得為差別待遇
。
第一類電信事業因網路互連協商或執行網路互連協議所得之資料,僅得用
於網路互連相關服務,並應採適當之保密措施,以確保該資訊不被其關係
企業或第三人使用。但電信事業間另有約定,且其約定未違反法規規定者
,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