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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附件電信事業網路互連可能之樣態與付費情況.PDF
附表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內網路業務市場主導者應支付行動通信網路事業之過渡期費率.PDF
第 8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並設置隔離雙方 電信設備之責任分界設備或適當措施。 前項責任分界點、責任分界點設備與適當措施應依網路互連雙方之協議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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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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