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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第 9 條
網路介接點之設備容量及互連傳輸電路應足以完成良好之通信品質及通信
流量。
國內發信用戶撥打國內受信用戶之通信,除經本會許可或受信用戶使用國
際漫遊服務者外,發信網路業者或轉接網路業者不得將該通信經由境外網
路轉接。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通信品質,應符合本會所定服務品質規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
一、鑑於詐騙集團利用電話詐騙民眾已為嚴重社會問題,為保障消費者通信安全及營
    造安全無害之通訊環境,本會基於電信法第一條保障通信安全及維護使用者權益
    之立法意旨,爰增訂第二項,以確保通訊品質安全,並有利於檢調機關對詐騙電
    話之追查。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理由同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