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通信紀錄,指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之 發信方、受信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日期、通信起迄時間等紀錄,並以電信 系統設備性能可予提供者為原則。 前項所稱電信號碼,係指電話號碼或用戶識別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