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
相關圖表:
第 4 條
有關機關查詢之通信紀錄,於電信事業之保存期限以內者,始予受理;已
逾電信事業資料保存期限,致無法提供者,電信事業應書面回覆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