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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
相關圖表:
第 6 條
電信事業處理查詢通信紀錄,應以不影響其營運作業,並依受理查詢日期
先後之順序為原則。但案情特殊、情況緊急之查詢,不在此限。
電信事業受理前項案情特殊、情況緊急之查詢時,應優先處理;其因優先
處理所生公司營運作業及人員安全之費用,由查詢機關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