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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
相關圖表:
第 7 條
查詢費用依下列方式計收:
一、單向發信通信紀錄:以每頁新臺幣十元計收。
二、雙向通信紀錄:以每號每日新臺幣一百元計收,查詢期間不滿一日以
    一日計收。
前項查詢結果無資料者,仍需計費。
查詢費用,查詢機關應於帳單繳費期限內付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07 月 07 日
一、為減少有關機關支付調閱雙向電信通信紀錄費用,及不影響犯罪調查工作,調降
    有關機關查詢雙向電信通信紀錄費用為每號每日新臺幣一百元。
二、本條第二、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