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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
相關圖表:
第 9 條
有關機關申請查詢之公文,各電信事業受理單位應以專冊登記列管,並保
存二年,逾期予以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