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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相關圖表:
第 15 條
廣播電視業者使用之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主
管機關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