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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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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廣播電視業者使用衛星中繼節目信號,採用壓縮、鎖碼或其他技術,其節
目信號限供本身業務使用,不得供公眾或其他廣播電視業者直接接收,亦
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