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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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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廣播電視業者:指依廣播電視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製播
    廣播電視業務之業者。
二、中繼:指將無線電信號接收、放大、變頻並轉發。
三、衛星機構:指擁有在太空運作或即將運作並在國際電信聯合會登錄之
    衛星之國內外機構或組織。
四、衛星轉頻器(以下簡稱轉頻器):指設置於衛星上之通信中繼設備,
    其功用為接收地球電臺發射之上鏈信號、將其放大、變換成下鏈頻率
    ,再經功率放大後向地面發射。
五、地球電臺:指在地球上與衛星間做廣播電視節目信號接收、處理、發
    射之設備。
六、上鏈:指地球電臺發射至衛星所構成之無線電鏈路。
七、下鏈:指衛星發射至地球電臺所構成之無線電鏈路。
八、主要業務:指經主管機關指配使用之無線電頻率,有權不受其他業務
    無線電頻率干擾之業務。
九、次要業務:指經主管機關指配使用之無線電頻率,不得干擾主要業務
    ,且須忍受主要業務無線電頻率干擾之業務。
十、鎖碼:指將節目信號適當編碼,使未裝設合法授權之解碼器者無法收
    信之技術。
十一、壓縮技術:指將信號經轉換、處理過程,以減少所需資訊量,使傳
      送該信號所需頻寬縮小之技術。
十二、工程主管:綜理地球電臺全盤工程技術事項,並負責及監督地球電
      臺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