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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相關圖表:
第 26 條
申請核准使用轉頻器或設置地球電臺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收費標準繳
納審查費、審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