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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相關圖表:
第 4 條
廣播電視業者中繼節目信號,申請指配頻率使用轉頻器者,應自行設置地
球電臺;其不申請指配頻率者,得委託衛星通信業務經營者為其中繼節目
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