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球電臺執照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前一個月應檢附「地球電臺自 行查驗紀錄表」(如附件八)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照,其有效期間為五 年,自原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地球電臺執照時,主管機關得派員審驗地球電臺設置 情形。審驗不合格者,應即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後經審驗仍 不合格者,不予換發執照。
一、參照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條之規定,並為力求本會核發地球電臺執照有 效期間一致性,爰將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由三 年延長為五年。 二、其餘文字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