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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
相關圖表:
第 11 條
各等級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及格者,得於測試及格之日起一年內向主管機
關申請核發該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逾期申請執照者,應重新測試。
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中、英文姓名、出生日期。
二、執照字號、資格級別。
三、發照日期及有效日期。
本辦法第八條業餘無線電人員之測試題組及格標準施行前,某一等級業餘
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所需全部測試科目及格者,得於最後科目及格日起一
年內,提出全部測試科目及格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或換發該等
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逾期不予受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
一、配合第八條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已刪除術科測試及第三條刪除及格證明,爰刪除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第三項及第四項分別移列修正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為因應科技進步快速,業餘無線電技術推陳出新,且測試及格者未申請核發人員
    執照,不得設置及操作業餘電臺,其無線電常識將日漸生疏,並參酌現行測試及
    格後申請核發人員執照規定,另考量簡政便民及維護民眾權益,簡化申請核發人
    員執照需附文件,爰於修正條文第一項明定,以資適用。
三、修正條文增訂第三項,規定第八條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題組及格標準施行前,某
    一等級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所需全部測試科目及格者之核換發執照過渡規定
    ,以維護考試及格者權益,並免爭議。
民國 96 年 05 月 11 日
一、配合第八條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術科考試之簡化,爰修正第二項,並刪除第
    三項。
二、其餘各項內容未修正,現行條文第四項及第五項項次酌作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