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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
相關圖表:
附表業餘無線電分配頻段、發射功率及發射方式一覽表.ODT
第 12 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經主管機關核發較高等級之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時,原執 照失其效力。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
為落實規範一人不得同時持有二張以上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之規定,爰修正本條文字 ,,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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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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