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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
相關圖表:
第 13 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有效期間為十年。業餘無線電人員應於執照有效期間
屆滿前六個月起五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
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遺失、毀損或其應載明事項變更時,應即申請補發或
換發;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相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
一、為簡政便民,參照美國、澳洲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效期(美國:十年;澳洲:一
    年),爰採便民措施修正執照有效期間為十年。並考量監理實務作業與其換發執
    照效能之提升及便民措施,爰修正業餘無線電人員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
    月起五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
二、本辦法修正前持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逾期換照,基於效期之連續性,有效期間
    不應中斷,故逾期換照之費用依慣例按過期之期數補收其費用。
三、鑒於目前許多學生係為了學校考試加分之目的,參加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
    並於測試及格後僅拿執照,並未實際設置業餘電臺及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實違
    本辦法立法之意旨及精神,為作低度管理,爰仍有維持執照效期之必要。
四、考量監理資料之正確性與否問題,於監理實務作業,倘業餘人員執照未定期辦理
    換照,本會資訊系統資料庫將難於獲得正確性驗證,造成監理換照作業困難,對
    於業餘人員執照管理亦形同虛設。
五、另考量監理處理通訊干擾技術問題,倘業餘人員執照未定期辦理換照,監理實務
    處理干擾亦造成困擾,難於第一時間獲知業餘人員持有合法執照與否,監理人員
    於執法上將難於論斷違規裁處等問題。
六、此外,實務上監理處通知換照時有約半數人員未回應,如不設執照年限將更難以
    驗證及維持各執照所載事項之正確性。
七、考量相關法令規定之一致性,增列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相同文字,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