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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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條文第一項拆分為兩項;第二項增列一等、二等及三等得申請設置之業餘電
臺。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二項。
三、增訂第三項由現行條文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及現行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並酌作
文字修正。
四、新增第四項由現行條文第十五條第二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依經濟部九十四年十月五日經標字第○九四○四六○八二八一號函示,並考量法
規用詞之一致性,修正頻率、瓦特等度量衡單位,並酌作文字修正。
- 民國 96 年 0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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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第七條業餘無線電人員等級分類之修正,修正電臺等級分類,並酌作文字修
正。
二、查英、美、日等國對外國人士申設業餘無線電臺並無限制;為順應世界潮流、促
進我業餘無線電發展並考量國情,試辦開放已取得本國居留權之外國人士申辦,
乃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