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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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簡政便民及簡化申請作業之行政程序,並為落實業餘無線電機管制及審驗機
制,爰增(刪)未經(已經)型式認證合格之業餘電機,經審驗合格後發給「業
餘無線電機審驗合格標籤」文字。另增列區分已經及未經型式認證合格之業餘無
線電機申請架設之規定,並減列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同時酌作文字修正。爰修正
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增訂第三項電臺審驗不合格者,得申請複驗及複驗次數限制,以利適用。
三、現行條文第三項及第四項移列第四項及第五項,並酌作修正。另為落實業餘無線
電人員執照之管理,爰修正條文第五項第三款規定於業餘電臺設置申請書應載明
事項,增列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號碼文字,以資明確。
- 民國 96 年 0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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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條文新增第二項。配合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修正供自用之業餘無線電機申設時,只須審驗,毋須辦理型式認證,並明定採
未經型式認證合格之業餘無線電機申請審驗核照時應檢附之文件。
二、條正條文第三項配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款規定,將業餘無線電話電臺修正為
行動式業餘無線電臺。
三、餘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