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文件不全或記載內容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 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業餘電臺申請設置時須申請人提供相關申請文件之協力義務,以利審查,爰 增訂之,以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