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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
相關圖表:
第 26 條
業餘電臺增設或變更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或套件時,所屬者應向主管機關
申請,經審驗合格,換發電臺執照,始得使用;業餘電臺拆除外接射頻功
率放大器或套件時,所屬者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並
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電臺執照。
前項業餘電臺之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或套件,應符合業餘無線電機技術規
範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酌作修正後列為第一項,並增列業餘電臺拆除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或套
    件,應辦理相關事項,以資週延。
三、參考第二十四條說明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業餘無線電機之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或套
    件應符合業餘無線電機技術規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