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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
相關圖表:
附表業餘無線電分配頻段、發射功率及發射方式一覽表.ODT
第 29 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於初次建立通信或通信完畢時,應報明其業餘電臺呼號, 通信中至少每隔十分鐘應報其業餘電臺呼號一次。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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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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