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電臺發射之佔用頻帶寬度,於作業頻率未達二九百萬赫時,不得超過 十千赫;作業頻率在二九百萬赫以上時,除業餘無線電機技術規範另有規 定外,不得超過二十千赫。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頻率單位,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說明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