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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
相關圖表:
第 34 條
業餘電臺發射之佔用頻帶寬度,於作業頻率未達二九百萬赫時,不得超過
十千赫;作業頻率在二九百萬赫以上時,除業餘無線電機技術規範另有規
定外,不得超過二十千赫。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頻率單位,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說明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