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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
相關圖表:
第 38 條
自動控制作業之業餘電臺僅能傳送超過頻率五十百萬赫之無線打字或數據
通信。
自動控制作業之業餘電臺需傳送頻率五十百萬赫以下無線打字或數據通信
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自動控制作業之業餘電臺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其作業違反規定或產生妨害
性干擾時,應即停止發射;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重新發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修正頻率單位,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說明五。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移列第三項,俾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自動控制作業之業餘電臺
    均應依第三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