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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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酌修文字拆分成第一項及第二項,復為使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
時,對於業餘無線電分配頻段、發射功率及發射方式,均有明確規範以為依循,
爰增訂附表,以資適用;考量現行條文所定調變方式,已由發射方式間接規範,
爰刪除之。
三、考量我國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時,對於四三二至四四○MHz供業餘無線
電業務在次要條件下使用時,須有明確之操作概念,俾避免干擾到國際及國內的
其它業務通信,並維護電波秩序,爰增訂第三項。
- 民國 96 年 0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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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行動數據等發射方式開放,刪除限制適用本條業餘無線電人員等別之規定,餘並
酌作文字修正。